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2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劉俊良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34年8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劉俊良於民國94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1年9月5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劉俊良自95年11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8,0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增補條款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8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93│建│397.00│8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76│臺南市東區東│臺南市東│4層樓房│11│11│平│全部│││0│寧路120巷○○○區○○段│鋼筋混凝│0.│0.│方│││││號│793地號│土造│96│96│公││││││││││尺││├──┴─┴──────┴────┴────┴─┴─┴─┴───┤│共同使用部分:東寧段764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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