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 呂芸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慧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二、不動產附表。
三、查「 陳俊志 」非抵押物所有人,請撤回對陳俊志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