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利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新台幣)││├──┼─────┼───────┼──────┼──────┼──────┼──┤│1│和霖興業有│和霖興業有限公│86年8月20日│87年8月20日│10,000,000元││││限公司、林│司、 林俊成 、林│││││││俊成、林明│明樺、 吳貴美 、│││││││樺、吳貴美│ 林慧貞 │││││││、林慧貞││││││└──┴─────┴───────┴──────┴──────┴──────┴──┘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