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 簡楊細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楊花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繳納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