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卓辛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