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刑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茲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業於民國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3日施行,其中該法第38條之規定業經刪除,是被告所犯本件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係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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