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38號上訴人乙○○○
丙○○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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