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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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協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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