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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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陶自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陶自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0年8月26日止累計225,505元未給付,其中61,626元為消費款、160,27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陶自輝│100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1626││││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