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美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0年8月26日止累計131,286元未給付,其中49,459元為消費款、78,22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美玉於92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2年6月30日起至93年6月3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26日止累計74,142元未給付,其中31,283元為本金、42,420元為利息、4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玉│100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9459││││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美玉│100年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31283││││計算之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