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號
101年度易字第95號被告 鄧運財 上訴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7號、101年度易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益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鄧運財之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前段規定,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吳明益律師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