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1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劉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建成於民國92年11月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
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4條)。㈡債務人劉建成於92年11月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㈢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2月3日及94年7月12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81,842元(其中76,419元部份利率以11%計;5,423元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添發※100年度司促字第71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建成│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6,419元││月3日起│││├──┼─────┼─────┼──────┼──────┼─────────┤│2│新臺幣│劉建成│自民國94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5,423元││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劉建成│自民國9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76,419元││月4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劉建成│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40元│││5,423元││月13日起││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