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至偉 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聲請人未提出經營之私立方舟文理短期補習班資本額數額究為何,請聲請人再行提出資本額之數額、所經營補習班之統一編號及104年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並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出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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