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2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張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29,686元│95年7月28日至│19.98%│自95年7月28日起至108││││104年8月31日止││年8月31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104年9月1日起│15%│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至清償日止││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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