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四分之一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2974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MDMA(含包裝袋重0.42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年1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974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1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藍灰色藥丸1/4顆(含包裝袋重0.42公克,因鑑驗使用0.075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此有該公司97年1月22日CH/2008/105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參,準此,前開扣案物既為第二級毒品MDMA,自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包裝扣案MDMA之包裝袋1只,因非屬製造專供施用毒品使用之器具,且得與錠狀藥丸分離秤重,要與粉末狀之毒品析離後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情形有間,自無不可析離之關係,尚難認屬毒品而為違禁物之一部,爰不在本件宣告沒收之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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