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喜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喜文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54820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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