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林村橙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移轉,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對於上開部分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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