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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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上訴人 洪文棟
鄭洪玉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伍思樺 律師被上訴人 洪陳淑瑩 (兼 洪士傑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仰歸 律師
林菊芳 律師 林恩宇 律師被上訴人 洪士鈞
洪世芬 洪佳璘 黃靖淵 黃靖雅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仁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洪士鈞贅列「訴訟代理人蕭仰歸律師、林菊芳律師、林恩宇律師」,應予刪除。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