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七號再抗告人 李明林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李明林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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