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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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天佑
郭曉鐘葉護亮上1人選任辯護人 吳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281號、第2549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