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甲○○
號戊○○乙○○丙○○
號兼前列四人丁○○送達代收人號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
二、原告已用印或簽名之起訴狀。
三、起訴狀所列原告甲○○、戊○○、乙○○、丙○○4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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