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志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志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5年11月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為累犯,且被告曾於106年9月1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以及自107年4月底至同年9月16日8次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尚未執行),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可見被告在本案犯行之前,即有多次相同之竊盜犯行,顯然未知謹慎守法而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任意實行竊取他人金錢之行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並斟酌竊得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侵害程度,以及並未賠償告訴人 李憲瑋 而為實質補償,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其係高中肄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徒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實行本件犯行所取得而未扣案之4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367號被告楊志遠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志遠於民國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105年11月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0月2日凌晨1時18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街○○○號前,趁李憲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之際,徒手開啟該部車輛車門,竊取放置於車輛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得逞。嗣經李憲瑋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而查獲。
二、案經李憲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志遠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憲瑋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8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4000元,已遭被告花用殆盡,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1第3項、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檢察官莊立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邵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