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81號原告 簡崇倫 訴訟代理人 周政 律師被告 陳冠宇
海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需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湖簡字第75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