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澔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10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桃簡字第15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桃交簡字第4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㈡㈢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㈠罪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7098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1年10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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