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衛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黃玉衛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66號、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95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及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8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