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軍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軍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丞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林丞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黃柏仁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