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803號上訴人 吳錦萍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
許嘉芬 律師被上訴人 簡瓊瓔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徐敏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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