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字第2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5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鶴嵩(原名呂理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鶴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天晟醫院生化檢驗報告單」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呂鶴嵩①於民國111年6月12日下午1時許,在其住處所內飲用酒類後,即於當日下午5時許,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騎乘機車上路,途中還在切入外側車道時,自後追撞停等紅燈之他人汽車,其則摔倒而受擦挫傷,顯已發生具體之公共危險,不得從輕量刑;②依其送醫抽血檢測結果換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1.33毫克,核其情形與泥醉無異,只能從重量刑;③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可認對其有從輕量刑之端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4481號被告呂鶴嵩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號居桃園市○鎮區○○○路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鶴嵩自民國111年6月12日下午1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在桃園市○鎮區○○○路0巷0號居所內飲用啤酒、高粱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5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6時5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前,因酒後注意能力欠佳,不慎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 許森 勇(未受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將呂鶴嵩送醫抽血檢出血液中酒精濃度達每毫升267.5毫克,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3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鶴嵩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 許森勇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當事人酒精測試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警員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6張暨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檢察官何嘉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范書銘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