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鴻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66號、111年度偵字第2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鴻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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