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053號聲請人 鄭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于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所附本票是否無誤(與附表所載發票日、金額皆不同)。
二、若本票無誤,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三、相對人蘇于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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