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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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周賢彬 被告 陳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