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阿呆原名林啟勝.具保人翁春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阿呆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翁春長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送達回證、通緝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書回證各影本
1份,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發布通緝,然於100年8月25日緝獲到案,且於當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到案執行完畢而非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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