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債權人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債務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玟華 債務人 李麗君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債務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麗君應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上列㈡或㈢債權其中一者獲清償時,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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