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