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被告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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