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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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56號聲請人 林松柏 相對人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O六年一月五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一、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勞方同意資方就前開金額分期為給付,各期應給付之金額及日期如後:㈠第一期應於民國一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給付壹拾萬零壹佰壹拾參元,並將前開款項逕匯入勞方原留之薪資帳戶。㈡餘款壹佰零柒萬陸仟肆佰元應自一O六年四月起至一O七年三月止,按月平均分十二期於每月五日給付(即各期應給付金額為捌萬玖仟柒佰元);各期應給付金額應逕匯入勞方原留之薪資帳戶。㈢上開各分期應給付金額,如有一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年1月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資遣費、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共新臺幣(下同)1,176,513元,並分13期給付,第1期於106年1月25日給付100,113元,第2至13期分別應自106年4月起至107年3月止,按月平均分12期於每月5日給付,即各期應給付金額為89,700元,如有一期屆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惟聲請人迄今未收到相對人第8至13期應給付之積欠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