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建龍 債務人 葉培德 即 魏培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陸萬肆仟 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3%│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4,373元│94年9月2日起至│18.25%│94年9月2日起至│週年利率1.825%││││104年8月31日止││95年3月2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95年3月3日起至│週年利率3.65%││││清償日止││104年8月31日││││││├──────────┼──────────────┤│││││104年9月1日起至│週年利率週年利率││││││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