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818號債權人日光流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景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昱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昱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昱廷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號4樓」。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附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83號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須附完整之支付命令影本(正、反面)。註:已請求之金額不得重複請求。)。
四、承上,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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