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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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童朧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4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童朧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34、435、4
36、110年度毒偵字第5773、5813、5869、64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認被告本件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上開簽呈、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毒品咖啡包1包(111年度安字第367號)⒈檢體外觀:黑/藍綠/紫色漸層蘋果(Apple)標誌圖案紫黑色漸層包裝袋,內含鵝黃色粉末一包。⒉毛重:5.5931公克(含一個包裝袋重)⒊淨重:4.4648公克⒋取樣量:1.8850公克⒌驗餘量:2.5798公克⒍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耐妥眠,純度如下所示:⑴第二級毒品①鑑驗成分: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②純度:0.019%③純質淨重:0.0008公克⑵第三級毒品①鑑驗成分:Nimetazepam(硝甲西泮)②純度:0.051%③純質淨重:0.0023公克⑶第四級毒品①鑑驗成分:Nitrazepam(硝西泮、耐妥眠)②純度:0.0079%③純質淨重:0.000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1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第6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第65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J0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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