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繼明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1880號、105年度執緩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繼明前因轉讓禁藥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緩刑於民國108年1月7日未經撤銷而期滿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
㈡、被告本案所轉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被告上開轉讓禁藥違反藥事法案件中未經宣告沒收銷燬,於毒品受讓人 蔡駿騏 犯施用毒品案件中(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525號)亦未經宣告沒收銷燬,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重量與成分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毛重0.5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000年度執聲字第1880號卷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