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1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湘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
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湘婷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王湘婷自民國87年10月1日起至98年4月間擔任設在新竹縣 尖石 鄉 錦屏村 6鄰16之2號「社團法人中華臺灣基督教 曠野 協會」(下稱臺灣基督教協會)之出納一職,負責從事收取、保管及支付臺灣基督教協會之費用、現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其代臺灣基督教協會收取、保管之各項費用及現金為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應依規定悉數開立傳票登帳、報繳或存入臺灣基督教協會之橫山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然因其自身缺款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時間、地點,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款項、金額,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予以侵占入己,供己花用。嗣經臺灣基督教協會會計人員 高菊 蕙陸續查帳,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社團法人中華臺灣基督教曠野協會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98年9月
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41條第2項、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侵占款項種類│侵占金額│主文罪名及宣告││││││(新台幣)│刑│├──┼────┼─────┼────────┼─────┼───────┤│一│93年6月│新竹縣尖石│臺灣基督教協會辦│3萬元│王湘婷犯業務侵│││11日至30│鄉錦屏村6│理活動向行政院體││占罪,處有期徒│││日間某日│鄰16之2號│育委員會申請補助││刑陸月;如易科││││「社團法人│經費,由行政院體││罰金,以銀元叁││││中華臺灣基│育委員會同意補助││佰元即新臺幣玖││││督教曠野協│3萬元,並於93年6││佰元折算壹日。││││會」之辦公│月11日電匯存入臺││││││室內。│灣基督教協會之橫│││││││山地區農會帳號66│││││││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王湘婷並未│││││││登帳,並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二│95年11月│新竹縣尖石│臺灣基督教協會辦│5萬元│王湘婷犯業務侵│││10日至30│鄉錦屏村6│理活動向行政院體││占罪,處有期徒│││日間某日│鄰16之2號│育委員會申請補助││刑陸月;如易科││││「社團法人│經費,由行政院體││罰金,以銀元叁││││中華臺灣基│育委員會同意補助││佰元即新臺幣玖││││督教曠野協│5萬元,並於95年1││佰元折算壹日。││││會」之辦公│1月10日電匯存入││││││室內。│臺灣基督教協會之│││││││橫山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王湘婷並│││││││未登帳,擅自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三│98年1月│新竹縣尖石│臺灣基督教協會之│1萬2,000元│王湘婷犯業務侵│││下旬某日│鄉錦屏村6│常務理事 林長妹 於││占罪,處有期徒││││鄰16之2號│98年1月22日繳交││刑陸月;如易科││││「社團法人│之常年會費1萬2,││罰金,以銀元叁││││中華臺灣基│000元,遭王湘婷││佰元即新臺幣玖││││督教曠野協│利用職務之便挪為││佰元折算壹日。││││會」之佈道│己用而侵占入己。││││││會場。││││├──┼────┼─────┼────────┼─────┼───────┤│四│98年3月│新竹縣尖石│臺灣基督教協會20│15萬元│王湘婷犯業務侵│││14日│鄉錦屏村6│週年慶活動經費收││占罪,處有期徒││││鄰16之2號│入15萬元,遭王湘││刑陸月;如易科││││「社團法人│婷利用職務之便挪││罰金,以銀元叁││││中華臺灣基│為己用而侵占入己││佰元即新臺幣玖││││督教曠野協│。││佰元折算壹日。││││會」之辦公│││││││室內。││││├──┼────┼─────┼────────┼─────┼───────┤│五│98年1月│新竹縣尖石│由被告即臺灣基督│6萬5,746元│王湘婷犯業務侵│││至4月間│鄉錦屏村6│教協會前出納王湘││占罪,處有期徒││││鄰16之2號│婷留予臺灣基督教││刑陸月;如易科││││「社團法人│協會現任會計高菊││罰金,以銀元叁││││中華臺灣基│蕙現金29,386元,││佰元即新臺幣玖││││督教曠野協│存款餘額15,943元││佰元折算壹日。││││會」之辦公│總計收入45,329元││││││室內。│,不足金額為215,│││││││746元(扣除王湘│││││││婷於98年3月14日│││││││挪用之公款15萬元│││││││),尚有經費65,7│││││││46元金額不足,王│││││││湘婷利用職務之便│││││││,將上開65,746元│││││││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