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桂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1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96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 劉心怡 於民國99年間,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買家帳號「a7878a2002」,向被告黃桂美所申設之拍賣帳號「aaaa23456」下單購買女用睡衣,並將款項新臺幣(下同)299元匯入由黃桂美名義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惟嗣後劉心怡接獲黃桂美寄送之物品後,認為所購得之商品尺寸不合身,乃利用網路留言之方式與黃桂美協調前述商品疑義,嗣因雙方協調未果,詎黃桂美明知不得在公眾得閱覽之網際網路拍賣網頁中留有貶低、詆譭他人人格尊嚴之文字,竟基於公然侮辱劉心怡之犯意,先於99年11月21日晚上11時53分前之不詳時間,在彰化縣○○鎮○○路○○○號租屋處,上網連結至前述奇摩拍賣網頁「賣家回覆評價」欄對劉心怡辱稱:「鬼簽收了嗎」等語;又於99年11月22日凌晨1時20分許,在前述拍賣網頁「賣家回覆評價」欄對劉心怡辱稱:「有幻想症」及「商品是鬼簽收的嗎」等語;再於同日凌晨1時39分許,在前述「賣方回覆評價」欄對劉心怡辱稱:「遇到鬼倒霉到賣家」等情,以前述方式公然侮辱劉心怡。案經劉心怡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黃桂美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黃桂美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本件告訴人劉心怡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00年4月7日具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書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