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97年度除字第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興隆發電子股份│台灣土地銀行新工│96年8月10日│61,453元│WYAA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