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張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松夆 與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4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