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告 徐健浩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朱玲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3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自到,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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