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85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遺失之支票付款地係位於台北縣鶯歌鎮,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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