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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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31號原告 劉素宇 訴訟代理人 吳臾夢 律師被告 張振寬
張雅然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被告張振寬已另案起訴不當得利返還子女扶養費,且經本院100年度家全字第3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詎料,被告張振寬為躲避假扣押執行,因而將現由原告住居之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移轉與被告張雅然,原告依據信託法第6條第1項,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故請求如聲明所示。
三、本件系爭不動產,僅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達新台幣(下同)5,185,185元,已逾原告假扣押執行可得確保之債權額4,153,989元,是依前揭說明,本件第二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其所受訴訟之利益4,153,989元核定之,加計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653,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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