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告 高世彬
高林 四 蘇登 編 蘇沈 規矩 蘇汝珍 兼上列五人送達代收人 蘇汝鳳 被告 黃鎂銀
林鑫 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
⑴原告高世彬部分:新臺幣(下同)6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4元外,尚應補繳66,652元;⑵原告 高林四 部分: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3元外,尚應補繳9,057元;⑶原告 蘇登編 部分: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3元外,尚應補繳9,937元;⑷原告蘇沈規矩部分: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3元外,尚應補繳9,937元;⑸原告蘇汝珍部分: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3元外,尚應補繳9,937元;⑹原告蘇汝鳳部分:8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4元外,尚應補繳83,284元。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等於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8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可稽,其等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