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彭秋月
李建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曾月娥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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