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永瑞(原名戴麒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郁屏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